看到他人经营网吧的生意红火,一心想发财的王媛沉不住气了:我也开它一家。说干就干,数天之后,王媛便购置完了电脑等设备,准备好了场地。有人提醒王媛,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王媛既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连普通公民也可以制止,更何况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文化局!许多人认为,王媛败诉不是光头上虱子,明摆的吗?然而,出乎他们意料,法庭却让王媛胜诉了,判决撤销了市文化局的封存、罚款决定。原来,文化局的行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管理监督,并非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已于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63号令公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这既是对文化、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责任分工,也是对他们内部权力的划分。从中可以看出,文化局只有设立审批权和对已合法审批者的监督权,而并没有包括像王媛之类的无证、违法经营的处理权。
当然,王媛胜诉并不等于法院对其违法行为的支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王媛作出处理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得更为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予以处理。
但是,这个事件对市文化局这样的行政部门来说,是个深刻的教训,也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能越权、不能违反程序,要在法律的权限内行使自己的职权。